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群帝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宏光
人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5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 年2 月14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4日在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4,23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5,27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