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簡字第 62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住○○市○○區○○○路0段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周欣緯  
           住○○市○○區○○○路○段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周欣緯  住○○市○○區○○○路○段0號7樓
被   告 黃曉章  住○○市○○區○○街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62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5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 5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本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
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3,126 元,及自民國114 年5 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