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賴昱峰 住○○市○○區○○路0段00號
被 告 許博堯 住○○市○○區○○路○段000○0號11
樓
居臺北市○○區○○○路○段00號5樓
之10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664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6月19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15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