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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簡字第 72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72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被      告  簡盟城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72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7月7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11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110 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