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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簡字第 73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73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  



訴訟代理人  黃靖妃  
受告知人    李欣倫  



被      告  李梁美珠

被      告  李育根  



被      告  李佳鈴  
被      告  李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736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6月30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
判決書:
  主 文
一、被代位人李欣倫及被告繼承繼承人李添元所遺如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75393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剩餘分配款新臺幣351,508 元,應予分割,並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二、訴訟費用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應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要領被代位人李欣倫原經原告起訴時同列被告,經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然本院前既均以被告之身份通知李欣倫本件訴訟進度,應已踐行對李欣倫充足之程序保障,並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李欣倫
1/5
1/5(此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
李梁美珠
1/5
1/5
3
李育根
1/5
1/5
4
李佳鈴
1/5
1/5
5
李雅惠
1/5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