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
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施懷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設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義偉 住○○市○○區○○路00巷0號
被 告 陳義偉 住○○市○○區○○路00巷0號
蔡涵如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80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6月20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9,214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4,75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