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法定
代理人 林鴻聯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住○○市○○區○○○路00號8樓
洪鵬富 住○○市○○區○○○路00號8樓
被 告 鍾曉慈 住○○市○○區○○○街000號4樓之2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80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8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812 元,及其中新臺幣101,853元
自民國97年4 月29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
按週年利
率19.71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