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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簡字第 8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10
            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
            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市○○區○○○路0段00號1至10
            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
            樓
訴訟代理人 黃琮洋  住○○市○○區○○○路000號6樓
      顏孝辰  住○○市○○區○○○路000號6樓
被   告 郭慧萍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80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碧惠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8,909元,及其中153,626 元自民國11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7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