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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簡字第 8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湖簡字第843號
原      告  蘇清期  

被      告  趙明華  
            新瑞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智  
訴訟代理人  程慶偉  
被      告  劉權葛  
訴訟代理人  蘇秉程  
            陳裕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宣示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湖簡字第843號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