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簡字第862號
原 告 翁祖麟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陳柏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本院民國114年8月29日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要領欄第2頁第8行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二、本院民國114年8月29日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要領欄第3頁第4行至第6行、第9行至第13行關於「被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應予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