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簡字第869號
原 告 黃俊源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起訴後,原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90元,
嗣原告於114年6月20日擴張
訴之聲明為確認
被告對於原告就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0986號裁定
所載之本票債權(即118,681元,及自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不存在。查,
本件聲明擴張後,
訴訟標的價額為130,85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之1,890元,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