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簡字第8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 告 天王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福展
人
被 告 林福展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89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8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8月20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0,1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9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 | |
| | 自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93%計算。 | 自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93%計算。 | 自11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