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簡字第9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明炎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於上訴狀之被上訴人記載為「陳佳志」,與本件原告不符,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出上訴狀(含證據資料)之
繕本或影本,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正確之被上訴人姓名、法定
代理人、送達
住居所,並
按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含證據資料)或影本,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