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
代理人 陳勝宏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李永恩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楊筑茵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住詳卷
兼法定代理
住○○市○○區○○街00號3樓
被 告 莊雨澄即莊凱淵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3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98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在本院
簡易法庭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上午10時32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趙彥強
通 譯 陳品妏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凱淵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1,246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7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清償在6個月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凱淵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趙彥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