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簡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瑀菲
上列
聲請人因其與
相對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明相對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
二、載明相對人榮鑫國際商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說明:
本件聲請人之
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不合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書狀應記載之事項。又,聲請人所附其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提起
異議之訴之
起訴狀影本,記載
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昭文,與該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之代
表人姓名不符(該公司代表人已於114年4月7日變更登記
)。本件聲請書狀不合法定程式,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