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簡聲字第37號
抗 告 人 廖菁菁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聲請駁回訴訟參加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