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補字第1110號
原 告 安固麗科技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施銘權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禾營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扣除先前
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2,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