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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高銘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