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補字第169號
陳鳳龍
林奕恩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
洪佩雲
黃庭堅
本件應由許舒博為
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鄭泰克,
嗣於本件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許舒博,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41頁),台灣人壽公司原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並經原告
聲請由許舒博為被告台灣人壽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後,續行本件訴訟,本院
乃依聲請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