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補字第237號
原 告 張宇騏即張一騏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萬8,031元(即
被告聲
請
強制執行請求之
債權,算至起訴前一日止之債權本息
暨違約金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