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補字第261號
原 告 江秋峰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萬4,699元(
按原告聲明請求撤銷執行標的保約之解約金金額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