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補字第26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即駁
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載明
被告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如為法人組織,並應記載其法
定代理人姓名。
說明:
本件原告
起訴狀係以牌照AKQ-1553號車主為被告,經本院
113年湖司小調字第1692號事件,依其
聲請調取警方交通
事故調查資料及監理單位車籍資料後,於114年3月4日通
知原告
閱卷後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原告已於同年月11
日收受
上開通知,
迄未補正,且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起訴不合程式。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
期間先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