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補字第29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吳春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彭俊宏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先前
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