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補字第336號
原 告 長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簡素訓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萬3,0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附表:
備註:本金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利率,均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4922號民事裁定,
聲請人(即
本件
被告)請求准予
強制執行之範圍為準;利息終止日則為本件原告
起訴狀收狀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