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補字第362號
原 告 何宗訓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星宇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
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何宗訓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起訴時尚未
成年,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可稽(見限
閱卷)。然原告已於
訴訟繫屬中
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應由何宗訓本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然
迄未經
兩造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何宗訓本人
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