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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補字第 3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366號
原      告  王宇晨  


被      告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請求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給付被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又聲明㈠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893元(計算式:本票票面金額共計60,000元,加計到期日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62,8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如附表所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2,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書記官  陳立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萬元)
1
利息
6萬元
113年12月27日
114年4月15日
(110/365)
16%
2,893.15元
小計
2,893.15元
合計
62,8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