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補字第401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樂格
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708元,依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先前
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