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補字第402號
原 告 歐駿騰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由張財育為
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明修,於本件
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張財育,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司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元大銀行之新任法定代理人就任後未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首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命張財育為元大銀行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