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補字第424號
原 告 彭薇寧即晨恩化妝品
被 告 東旺利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陳威宇為
被告東旺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敦仁,於本件
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4年5月9日變更為陳威宇,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司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在卷
可稽。被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就任後未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首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命陳威宇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