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補字第469號
原 告 朱月卿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3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2,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