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補字第591號
原 告 立豐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崑達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起訴狀之原告公司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