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補字第7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連鎰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