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補字第875號
原 告 顏伯宇
複 代理人 湯竣羽律師
林志鄗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發宿火他果皮影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650元,依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