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怡伶
相 對 人 羅歆語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一、
聲請人以新臺幣50,000元或同額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0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登錄債券為
相對人供
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100,091元之範圍內為
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
擔保金新臺幣100,091元,或將
上開三、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
強制執行者,得聲請
假扣押。又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
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表、信用卡本利攤還計算表、利息摘要查詢、催告函等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其所述
假扣押之原因,則提出聯合徵信查詢影本以為釋明,本院雖認其釋明尚有不足,
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其
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