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司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琴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
債權讓與,向相對人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填報之國外地址郵寄
債權讓與通知之
存證信函,經國外郵寄單位以無法投遞為由退回,因相對人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
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相對人
戶籍謄本(除戶部分)、退件信封等件為證,且本院
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及入出境資訊結果,相對人於民國88年10月8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並於90年11月1日戶籍已為遷出國外登記,且相對人留存之國外地址亦無法送達,
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
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