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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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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5 年度湖司聲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司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算人    青木隆明
            槌山志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石碧芬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故相對人死
  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
  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清算後尚有減資退還股東股款、
  歷年股利及賸餘財產需依股份比例分配予各股東,聲請人催
  告相對人領取股款之存證信函遭退還,因相對人送達處所不
  明,致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相對人石碧芬業於民國99年1月13日死亡,此有相對人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
  ,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
  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