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司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槌山志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石碧芬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
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
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亦為
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故相對人死
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
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清算後尚有減資退還股東股款、
歷年股利及賸餘財產需依股份比例分配予各股東,聲請人催
告相對人領取股款之
存證信函遭退還,因相對人送達處所不
明,致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
爰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相對人石碧芬業於民國99年1月13日死亡,此有相對人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
,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
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
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