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司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龔財正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調解
費。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5年5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