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小字第121號
原 告 發宿火他果皮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筱喬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
適用小額程序。而原告係法人,經核
兩造簽訂之演員正式合作肖像權合約屬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其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並不適用同法第24條第1項
合意管轄之規定。本件被告
住所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可稽(見限
閱卷),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