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法定
代理人 藤田桂子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瑋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廖珀閎 住○○市○○區○○路000號3樓
林晉嘉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被 告 陳禹睿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底層
之2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 2月 9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開辯論,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郭素華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880元,及自民國114 年11月9 日
三、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1,270 元,並加
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