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小字第242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高啓盛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而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
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36條之9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係屬小額事件,無
合意管轄條款之適用。又被告之
住所地位於澎湖縣七美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
前揭規定,此部分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