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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5 年度湖小字第 26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
      杭家禎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
           送達代收人 張鈞迪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
被   告 葉芷嵐  住○○市○○區○○路00巷0號5樓
      陳志豪  住○○市○○區○○路00巷00號3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260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5年 6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 6月25日上午10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葉芷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433元,及自民國
  114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陳志豪應給付原告49,568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如有任一被告於49,568元範圍內為給付,他被告於其
  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
四、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