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5 年度湖小字第 28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被   告 葉耕豪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28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8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王沛潔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73元,及其中新臺幣27,717元自
  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