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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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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5 年度湖小字第 3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湖小字第32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汪宜萱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被      告  陳慧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9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73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經扣除折舊後零件准許新臺幣433元,加計烤漆/鈑金、工資後,准許之數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