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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5 年度湖小字第 3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湖小字第344號
原      告  黃崇劭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李雯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公司經營之線上遊戲「新楓之谷」(下稱系爭遊戲)玩家,兩造簽訂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原告帳號為yfps60113(下稱系爭帳號),並於民國114年8月27日發現系爭帳號遭不明人士異地登入盜用,導致高價虛擬道具遭惡意移轉,損失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15元,提起本訴請求損害賠償。
 ㈡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被告辯稱原告主張遭盜用之時點,原告並未使用被告免費提供之安全防護鎖機制,故被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查被告稱其為保護系爭遊戲之會員帳號,自106年起即於其所經營之beanfun!APP(下稱系爭APP)中提供免費防護鎖機制(下稱系爭防護機制),以防會員帳號密碼遭盜用而受有損失,所有會員得於手機安裝系爭APP後啟動進階或最高防護鎖,於防護鎖開啟後,電腦遊戲帳號將自動綁定經會員認證之手機,爾後會員每次由電腦端登入遊戲之時,皆需透過該手機認證始得登入遊戲,意即使用系爭防護機制後,若透過會員認證之手機無法登入遊戲帳號,藉以保護會員帳號安全,業據提出被告系爭防護機制說明為憑(見本院卷第149至153頁),認被告就原告申請之系爭帳號已有提供免費之系爭防護機制。又被告稱原告於114年8月27日通知被告其系爭帳號遭他人盜用,被告於接獲通知後即依系爭契約第11條第1項規定開啟調查程序,經追查後,除道具為善意第三人持有依法不得逕行收回外,被告已有替原告追回部分道具,又系爭帳號於114年8月27日遭盜用時,原告並未使用系爭防護機制,亦據提出系爭帳號之系統紀錄為憑(見本院卷第157頁),核屬相符,堪認原告於系爭帳號遭盜用時確實有疏於使用被告免費提供之系爭防護機制之情事。至原告主張被告所提供之「QR Code登入」系統,不論原告使用「QR Code登入」系統中「一般登入」、「進階防護」、「最高防護」之其中一種,均應視為有使用被告所提供之安全防護鎖機制云云查,觀諸如以「一般登入」即得透過輸入帳號或密碼之方式直接登入遊戲内,該登入方式本為一般市面上遊戲遊玩之登入方式,無須如「進階防護」、「最高防護」此種安全機制般需要原告本人手機app認證或是原告本人手機掃碼登入,故「一般登入」會失去保護功能,難認合於安全機制;再者,原告稱其有三個帳號,但因被告公司電腦系統異常,才會只有系爭帳號顯示沒有使用系爭防護機制,另外二個都有,被告公司的系統不符合網路連線定型化契約第13條所約定之可期待安全性,並提出於巴哈姆特遊戲論壇上類似玩家遇到相同事實的案例為證,惟原告所提之相關案例資料與本案無涉,且原告確係在被盜用後始綁定系爭安全防制機制,而其於114年6月15日亦使用過帳號密碼登入遊戲,並非不知其帳號並未綁定系爭安全防護機制,此亦有被告所提之被證2、3之證據為憑,至於原告所稱於114年6月15日以帳號密碼登入遊戲,係因被告公司安全鎖發生大規模失效情事,玩家均無法使用安全鎖登入等情,未提出相關事證證明,縱係屬實,亦未能變更本院上開之認定。是以是原告上開主張,應無可採。
 ㈣基上,因原告之系爭帳號遭盜用時並未使用被告所免費提供之系爭防護機制,且原告亦未舉證說明其未使用系爭防護機制有無可歸責之事由,則依系爭契約第11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被告即不負回復或補償義務。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回復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及賠償25,915元,均屬無據。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5年6月1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