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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5 年度湖小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小字第4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莊友仁 被 告 林宏璋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本件係因侵權行為涉訟,而依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所示,侵權行為地為新北市泰山區國道1號33公里100公尺南側向輔助(見本院卷第29頁);被告之住所地則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及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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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