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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5 年度湖小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湖小字第4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楊承昕  
被      告  陳錦山  

訴訟代理人  陳奕錚  
被      告  亞世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539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5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記載主文及下列第二項之判斷,其餘理由省略。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4年10月22日新北警汐交字第1144257269號函文所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可佐,足認原告本件請求自與系爭車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損害填補原則之基本法理,原告扣除折舊後之請求於法有據,應全數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