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5 年度湖小字第 47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謝佳純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李冠霖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被   告 李憲銘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新北○○○○○○○○○)
           居新北市○○區○○街0巷0弄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47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5年7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在本院公
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108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3.78%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
  幣1,2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