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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5 年度湖小字第 55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訴訟代理人 林憶茹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朱姵蓉  住○○市○○區○○○街000號
被   告 林天墩  住○○市○○區○○街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
      英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天墩  住○○市○○區○○街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55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5年7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王沛潔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林天墩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976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60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