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小字第638號
原 告 楊聖芬
被 告 林永豐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638號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38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
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
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王子軒
通 譯 尤韻婷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