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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5 年度湖小字第 665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0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張毓麟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D
            室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被   告 郭玟廷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0巷00號7樓
      朱慧苹  住○○市○○區○○路0巷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66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5年8月1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王沛潔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1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借款金額
尚欠金額
利息起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及週年利率
20,706元
12,140元
自114年9月1日起至115年1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115年1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1775%計算。

自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計算。
自115年1月27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0.2775%計算。


自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5%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修頡